233网校 第四章 股票

第一节 股票概述
1.股票包含着股东可以依其持有股票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请求权等权力

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

3.物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的证券

4.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型

5.股票代表着股东的永久性投资,所以对股份公司来说,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在公司许村期间十一比稳定的自有资本,股票的转让并不减少公司资本

6.股份回购是股份公司利用自有基金买回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7.股东的处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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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纽约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 N 股

9.在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 S 股

10.在伦敦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 L 股。

11.
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
(1) 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
(2) 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3) 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12.
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
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
接受的赠与、
资产增值、
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

13.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4.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将股票划分为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等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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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股东权利
包括:
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不包括:
对财产直接支配是物权证券的特征,
要求公司破产优先清偿是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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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照投资主体不同,可以把股票划分为: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18.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②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③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19.注册在中国内地,上市在新加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是 S 股(9)

20.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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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

但是,股票又不是一种现实的资本,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真实资本。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22.
股票股利,也被称为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
送股时,股份公司将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实中股份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入股本账户。送股实质上是留存收益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和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23.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

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 (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
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24.可累计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25.国家股
是国有股权的组成部分
国家股可以转让,但是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国有股股利收入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需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26.红筹股定义。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H 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B 股是境内上市外资股。

27.
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相同的表决权。

28.记名股票的特点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第一,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 (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 不具有股东资格。
第二,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无须一次缴足股款。
第三,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
第四,便于挂失,相对安全。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第一,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所以,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无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
第二,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纳部分出资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缴未缴纳的出资,所以认购者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第三,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安全性较差。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无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29.境内上市外资股又被称为“b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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